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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15-02-09 字体: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昆政文〔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和完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昆明市促进民营医院发展奖励办法》和《昆明市卫生系统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卫生局反馈。

 

 

 

                          二○○八年五月五日

 

 

 

关于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加强我市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平,维护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投入、建设、监管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控制和减少疾病发生,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坚持以服务能力建设为重点,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为群众提供公平、有效、安全、方便的公共卫生服务。

(二)总体目标: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并完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到2010年,初步形成网络健全、功能完善、责任落实、保障有力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构成和职能

(一)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主要由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医院中的预防保健、传染病诊治等相关科室组成。

(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和急救、基层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精神卫生、传染病防治、采供血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机构。其职能是: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公共卫生发展战略和优先干预重点,做好各类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病疾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其它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院前急救、采供血、公共卫生信息服务,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分析、评估,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妇女儿童、老年保健服务,精神卫生防治,公共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服务和咨询等。

(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其职能是: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院的指导下,以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提供疾病预防控制服务,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转诊服务,康复服务,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保健服务。

三、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一)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疾病预防控制网络。理顺运行机制,明确职能,建立由市疾控中心负责指导,以县(市)区疾控中心为枢纽,依靠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网底的四级协作模式,提高整体预防控制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增强服务能力。按照国家标准,三年内逐步配齐必备设备。引进充实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和人员培训,提升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验能力。到2009年,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全部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到2010年,市疾控中心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开展的A类监测检验项目占90%以上、B类项目占50%以上;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开展的A类项目占80%以上,B类项目占40%以上。

(三)规范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按照重点疾病重点防治,重点地区重点预防,重点人群重点保护的原则,完善工作方案,实行项目管理方式,健全疫情监测、筛查、报告制度,落实鼠疫、霍乱、艾滋病、结核病、非典、高致病性禽流感、乙肝等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完善并推广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专业技术机构为指导的艾滋病综合防治模式,针对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各项有效干预措施,积极实施医疗救治,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四)加强计划免疫,认真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完善计划免疫冷链系统,市疾控中心配备疫苗运输专用车,基层免疫接种单位配置和更新冷链设备,加强疫苗管理,保持疫苗效价,规范接种程序,保障疫苗接种效果。强化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不断提高接种率和免疫质量。

(五)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慢性病监测防治网络,在社区、学校、医院、企业等公共场所广泛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治工作,加强危险因素干预,控制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伤害等疾病发生。依法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减少职业病发生,做好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康复工作。

(六)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加强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和人员队伍培训,规范开展精神疾病的治疗与康复、重点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干预、精神病人社区监管和治疗。完善市心理危机干预与研究中心的功能,积极开展儿童和青少年、妇女、老年人等心理行为问题的预防和干预。到2010年,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50%;儿童和青少年精神疾病与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下降到12%以下。

四、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和医疗救治系统。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指挥和处置能力。落实相关应急预案,做到反应迅速、运转顺畅、处置有力,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保护人民健康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时率达到100%

(二)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市级组织90120人、14县(市)区各组织2040人,通过培训、演练、参与实战等,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我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应急处置知识及程序。

(三)加强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安排专项资金,配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必要设备,储备常用药品及物资。市、县(市)区疾控中心配备现场处置车、快速检测设备。落实日常应急人员、防护装备、消毒物品、值班车辆,储备应对重大疫情的特殊装备、器材、用品等,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待命。

(四)建立畅通规范的信息报告网络。加强全市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反馈、利用能力,增强对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现、报告的灵敏性。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一线主动监测职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互通、应急培训、联合督查制度,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提高效率。

五、完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一)建立覆盖全市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以120院前急救系统为主体,市、县两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系统为补充,形成广覆盖、高效率的医疗急救网络。在10个远郊县(市)区医院分别设立1个急救站,纳入急救网络管理;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在城区分设急救站,合理设点布局,保证接到呼救或指令后,救护车及时到达患者所在地点。

(二)推进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加强市延安医院、市一院、市三院3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中心建设。提高对重大传染病、食物中毒、化学事故及其它重大事故伤病员的救治能力,开展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专业人员培训。建立医疗救治专家库,调整充实全市19支应急救治队伍,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任务。

(三)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以市三院为全市传染病救治中心,收治各类传染性疾病,负责重大传染病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集中收治和危重病人监护,开展传染病救治的科研、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在县(市)区医院设置相对隔离的传染病病区,规范管理。

(四)完善采供血网络建设和管理。加强云南昆明血液中心的采供血能力建设,建立35个固定采血点,规范10个县(市)区储血库管理,强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监控,逐步纳入血液中心一体化管理。加强临床用血指导,促进科学合理用血。加强宣传、组织、发动,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无偿献血活动,保证医疗急救用血和血液安全。

六、完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

(一)建立妇幼保健服务体系。以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县(市)区妇幼保健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四级网络为主体,医疗机构妇产科、儿科为辅助的妇幼保健服务体系,全面开展面向群体的基层妇幼保健工作,并积极扩展针对个体的特色保健服务。到2010年,全市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4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4‰以下,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规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功能设置。将市妇女保健所、市儿童保健所合并组建为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履行对全市妇幼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中心的职责。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更名为妇幼保健中心,以保健服务为主、相关基本医疗为辅,重点开展对基层的指导培训和基础保健服务。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以家庭为基础,为当地常住、流动孕产妇和儿童提供妇幼保健系统管理、高危监护和转诊等服务。设有妇产科、儿科的医疗机构要配合做好危急孕产妇和儿童救治、监测、信息报告等工作。

(三)强化高危孕产妇和儿童急救网络。加强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市级医院的产科、儿科能力建设,巩固逐级转诊、责任对口的危急转诊抢救工作机制,全面实施孕产妇和儿童死亡干预方案。对危急孕产妇和儿童进行医疗救助。

七、完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

(一)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到2010年,在全市规范建立360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设施,配备基本设备,形成覆盖所有城镇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逐步将乡镇卫生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外来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区域,建立流动人口卫生服务站。健全六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模式,建立社区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形成城市医院、预防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

(二)规范城乡基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内设公共卫生部和医疗服务部,分别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财务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公共卫生部负责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指导,其人员按辖区服务人口万分之二比例配备,最低不少于3人。社区卫生服务站设12名兼职公共卫生员。村卫生室设乡村医生23名,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三)加强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通过实施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和省、市、县配套项目,加大投入,到2010年,全面完成120个乡镇卫生院和1383个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使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设备、药品、人员全部达到国家基本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县级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医院、中医院进行改造建设和设备配置,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设施条件,提升服务能力。

(四)建立送医送药到农户的农村巡回医疗制度。以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和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及转诊服务为主要内容,为农户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巡诊发现病人,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落实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用于政府购买农村公共卫生服务。

八、完善卫生监督体系

(一)加强全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公开、综合管理的原则,建立以社区(乡镇)为基础、县区级为骨干、市级为管理指导中心的三级卫生监督网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部派驻卫生监督人员或设置兼职卫生监督人员,促进工作重心下移,形成覆盖城乡、统一高效的卫生监督体系。

(二)加强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通过三年努力,使市、县(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设施、装备、人员配置全面达标。改善办公用房、车辆、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取证工具、信息网络等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强化人员培训和管理,重点加强对食品、化妆品、饮用水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管和对医疗机构、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的监督,提高服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三)完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健全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制度,拓宽监督执法领域,强化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完善稽查工作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健康权益的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监督覆盖率达98%以上;居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城市达95%、农村达85%以上。

九、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一)建立全市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发挥市健康教育所作为业务指导中心的作用,各县(市)区健康教育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并配备必要设备。完善健康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全市社区、医院、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窗口单位等,具有能够直接面向目标人群开展健康教育的服务设施和工作网络。

(二)普及卫生知识,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围绕重大卫生问题,针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以社区为基础,加大宣传力度,普及重大传染病、慢性病等防治知识,提高群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到2010年,居民基本卫生知识普及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80%;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城市达到80%、农村达到60%以上。

(三)开展以重点场所为基础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到2010年,城镇、农村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分别达到98%70%。各级医院要将健康教育列入常规医护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在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立公益广告宣传栏或电子屏幕,开展卫生防病、健康保健、控烟、预防性病艾滋病等健康教育宣传。

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一)大力开展卫生城市(县城、乡镇、社区、村)和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到2010年,建成2个国家卫生城市,14县(市)区全部进入省级甲级卫生城市(县城)行列。创建10个全国卫生先进单位,200个省级卫生先进单位、5个卫生镇、50个卫生村,150个市级卫生先进单位、20个卫生社区、100个无吸烟先进单位。

(二)加大改水改厕和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力度。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基本普及安全卫生饮用水,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居住环境卫生质量,到201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0%,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达到90%,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药物杀灭为辅的综合防制方针,巩固病媒生物防制成果,已通过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先进城区单项考核的县市要继续巩固提高,其他县区全面开展除四害单项达标活动。

十一、加强公共卫生人员队伍建设

(一)按照标准配备公共卫生人员。按照国家、省级规定的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昆明市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充实全市各级各类公共卫生人员队伍,人员配置逐步到位。到2010年,全市每万人口疾控卫生技术人员数达到2人、妇幼卫生技术人员数达到1.3人、卫生监督人员数达到0.8人。

(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依法实施准入,改善人员结构,形成专业分布合理、人才梯队健全、年龄结构优化的公共卫生人才队伍。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和岗位培训,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与医疗机构互派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见习和培训。建立逐级指导和培训制度,对各类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制度规范、技术技能等培训。加大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和人才引进工作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高层次卫生专业人才培养。

(三)深化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扩大人事代理服务范围,进一步完善全员聘用制,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科学考核、合同管理。放开人员进、出口,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才。推行医疗卫生单位干部公开选举。建立岗位绩效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及高技术含量、高风险岗位倾斜,充分调动公共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二、完善公共卫生财政经费保障机制

(一)完善以政府为主的公共卫生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需要,逐年增加公共卫生投入,规范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建立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保证公共卫生机构建设与发展所需的人员、设备、运行等资金。

(二)落实公共卫生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经费。政府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工资、机构运转及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安排。对公共卫生机构的预算外收入项目和实施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全额返还。传染病、精神病专科防治医疗机构的人员经费按档案工资70%差额预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实行定额补助。重大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三)实行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标准,健全质量评价和考核体系。落实社区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数量、质量考核结果给予相应补助。

 

 

 

 

关于规范和完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

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优化基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形成管理规范、运转协调、高效便捷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增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与效率。

二、机构设置

(一)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将乡镇卫生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县、安宁市的所有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卫生院,在20088月底以前完成转型;其他乡镇卫生院根据城镇化进程逐步转型。

(二)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内设公共卫生部和医疗服务部,分别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职能。

1.公共卫生部由政府举办、县(市)区卫生局管理。卫生技术人员按乡镇(街道)服务人口万分之二的比例配备,最低不少于3人。疾病预防控制岗位为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妇幼保健岗位为专职,人员不少于1人;卫生监督、初级卫生保健、健康教育等的岗位为兼职。在设定岗位的前提下,从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中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公共卫生部设主任1名,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乡镇卫生院院长)兼任。

2.医疗服务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相关标准进行设置,并可同时挂乡镇医院的牌子。可吸引社会资本,实行投入多元化,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医疗服务部设主任(乡镇医院院长)1名。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聘任12名兼职公共卫生员,由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部负责业务指导管理。

(四)村卫生室设乡村医生23名,由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

三、主要职责

(一)公共卫生部职责

1.负责辖区内的初级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2.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协调、组织、考核和业务指导。

(二)医疗服务部(乡镇医院)职责

1.坚持依法行医,按照核定的执业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为辖区居民提供常见病诊治、护理、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并与上级医院实行双向转诊。

2.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诊疗技术常规和医疗卫生规章制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3.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依法监管,并承担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卫生员职责

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部的安排,承担当地居民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工作任务。

(四)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职责

承担当地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工作任务,接受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

四、经费管理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部和医疗服务部(乡镇医院)实行财务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其办公地点和业务用房要在原有基础上合理划分使用。

(二)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要保障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对在乡镇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具有住院医师以上职称的卫技人员,经县(市)区卫生局考核确认,给予津贴补助:住院医师每人每年2000元,主治医师每人每年3000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每人每年5000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部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公共卫生兼职人员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实行定额补助。

(四)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县(市)区卫生局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补助,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五)乡镇医院承担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由同级财政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补助。

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实施。

 

 

 

 

昆明市促进民营医院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和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085号)精神,建立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激励机制,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扩充我市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辖区内市级审批管理的民营医院。奖励对象为:

(一)年度考评成绩突出的民营医院;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的民营医院。

    第三条 实行民营医院考评奖励制度,建立考评专项奖励资金,从2008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对年度考评成绩突出的民营医院予以奖励。

    第四条 市卫生局负责制订本地区医院管理评价标准,从医院管理、医疗质量与持续改进、医疗安全、医院服务、医院绩效、诚信服务、履行社会责任、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制订考核细则,实行量化考评。

    第五条 按照标准,采取行业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年度专项评价与日常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民营医院实施综合评价。其中,年度专项评价成绩占70%,日常动态评价成绩占30%

    第六条 市卫生局成立考评工作机构,组织医院管理专家并邀请社会人士、新闻媒体参与,按照医院管理评价标准,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对获奖医院进行公示后,给予奖励并授予荣誉证书。

    第七条 每年度奖励名额为市级审批管理的民营医院数量的20%,根据综合评价成绩排名顺序确定奖励对象,按照1:2:4的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数量。对专项资金,按照1:1:1的比例,分别确定3个奖励等级的奖励资金总额。每个奖励等级的奖励资金总额除以其奖励等级内获奖医院数,确定每个获奖单位奖励金额。

    第八条 对市级审批的民营医院新建、改扩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在3000万元以上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按投资额8‰给予奖励;投资额(不含土地)在6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投资额9‰给予奖励;投资额(不含土地)在1亿元以上的,按投资额10‰给予奖励。

    第九条 新建、改扩建民营医院的投资方在固定资产形成后一年内,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填报《昆明市民营医院投资奖励申请表》。

    第十条 市级相关部门组织成立投资奖励资金评审组,参照我市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民营医院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进行确认,并核定奖励金额,上报市政府批准,列入下一年市级财政预算,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建立辖区内民营医疗机构的奖励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昆明市卫生系统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和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0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卫生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医疗卫生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流动的新型用人机制;将员工的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员工由单位人转变为社会人,按需设岗,实行岗位分级管理,按岗定酬,逐步建立同工同酬、公正、公平的行业运行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卫生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在市卫生局注册登记的民营医院。

三、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

(一)事业单位

1.各单位补充人员,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充分发挥用人自主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放开人员进、出口,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对特殊岗位及高层次人才可按市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合理设置岗位,实行岗位分级设置,以八定(定工作、定职位、定任务、定责任、定标准、定期限、定权限、定条件)为基础,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和工勤岗位。打破职称结构比管理,可以实行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明确职责。

3.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全部进入昆明市卫生人才分中心进行人事代理。

4.对聘用在岗的编制内员工,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和档案工资。档案工资作为计算缴纳五险一金和退休费用的基数。解除、终止或转移合同时按档案工资进行转接。

1)市级医院的收入分配暂按《昆明市卫生局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昆卫发〔20065号)执行,逐步完善收分配制度,在向关键岗位倾斜的同时兼顾公平。

2)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自主决定分配办法,财政不再直接支付职工工资,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搞活内部分配,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

5.对聘任在岗的编外员工,用人单位与个人签订《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或接受人才派遣,实行同工同酬,纳入单位系统管理,比照事业单位标准确定档案工资,作为计算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按事业单位的缴纳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同样比例的退休待遇。解除、终止、转移合同时按档案工资进行转接。

6.对落聘的原编制内员工实行一年的过渡期,保留事业身份,单位提供两次上岗机会。过渡期间由用人单位发给现行档案工资中岗位和薪级工资之和,社会保险的缴纳仍按原规定执行。过渡期满未能重新上岗的员工,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关系由市卫生人才分中心进行托管,期限为两年。托管期内,按当年度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费用由原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的缴纳按原规定执行。托管期间,市卫生人才分中心组织开展托管人员培训和推荐就业。托管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与原单位脱钩,进入社会,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7.离岗创业、辞职创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昆明市相关政策办理。对已办理过离岗创业的工作人员,不再办理第二次离岗创业手续,但可办理辞职创业。

(二)民营医院

1.凡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员工,均参照事业单位员工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1)民营医院要与所聘用的员工签订《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由市民营医院服务中心代理劳动合同鉴证并备案,代办执业注册、登记手续,同时接收人事档案、进行人事代理。

2)员工劳动合同转移、终止或解除时,须到市民营医院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执业注册、执业登记等相关手续。

2.市民营医院服务中心为民营医院建立诚信档案,并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履职考核结果的备案。

3.民营医院应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聘用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四、工作要求

(一)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全体员工统一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

(二)各单位在聘用过程中本单位员工有优先聘用权,对副高或硕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解聘或编外聘用等情况报市卫生局审核备案。

(三)公立、民营医疗机构的卫技人员可以相互流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人才流动设置障碍。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工龄、社会保障等可连续计算。

(四)各单位在用人过程中,单位员工流动时一律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解除、终止或转移形式办理。

(五)符合昆明市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即: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2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性工勤人员年满45周岁);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纳入退休人员管理。对原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人员进行清理,凡符合上述提前退休条件的一律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六)各医疗卫生单位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党、政、工、团和员工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调解。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本实施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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